世界各国对室内建筑装饰材料的法律限制
1973年日本制定了《关于限制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》,由厚生省指定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;制定含有害物质家庭用品的控制标准;负责家庭用品安全性的监督、指导。
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《联邦有害物品法》,规定所有家用有害产品都必须带有“警告标签”。1966年对该法规的修订案,增加了在“警告标签”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情况下,可以颁布禁用的家用产品。1972年通过了《消费品安全法》,1973年建立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,对除食品、化妆品、烟草及其产品、农药、机动车、飞机、船以外的家用产品进行管理,颁布了有限数量的安全标准和禁用的有害物品,对有害产品标志“警告标签”。
加拿大、瑞典、西德、英国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,对一大类家庭用品进行管理。
欧洲联盟“议会管理委员会”(Council Directive Committee 89/106),负责执行会员国与建筑产品相关的的法律、管理条例和管理规定。“欧洲室内空气质量及其健康影响联合行动组织”(European Concerted Action/Indoor Air Quality and Its Impact on Man),已经出版了十几本相关报告,提出一系列的方案和标准(或称“指导限值”)。
美国EPA、“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”(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,ASTM)对如何健康地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和室内产品都有明确的规定。
德国在建筑装饰材料和室内产品的管理方面最为成功,自1978年德国发布了第一个环境标志――“蓝色天使”以来,世界上已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建筑、装饰材料实行了环境标志。丹麦、挪威制定了“健康建材”标准,规定涂料产品在使用说明上除标明性能指标外,还必须标明健康指标。瑞典对室内建筑材料实行安全标签制。
1990年ASTM提出了测试室内源释放有机物的指导程序,推荐了用小型人工气候舱测定室内材料/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试条件;欧洲联盟也于同年提出了相似的指导程序。随后EPA提出了影响室内材料释放的因素和源释放模型,利用释放率数据,可提出IAQ(室内空气质量)模型,预测室内释放的污染物的浓度。并根据源的释放特性和暴露量评价提出室内材料的评价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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